极富特色的《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工作,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城市道路、街巷及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命名。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及街巷,其中城市道路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街巷指支路以下的道路。
桥梁是指高架桥、立交桥、跨线桥及其它桥梁。
隧道是指道路局部穿越山体、水体或地下形成的车行隧道、人行隧道。
人行通道是指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架空连廊及地下街。
第四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
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
通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第六条 通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与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的等级、建设形式、所处环境相适应;
(二)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
第七条 通名应当分类专用: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道、路、街、巷等;
(二)桥梁通名一般为桥;
(三)隧道通名一般为隧道。
第八条 使用以下特定通名应符合相应要求:
(一)大道: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
(二)通道:干线路网规划确定的主体部分位于地下或穿越山体、水体的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
(三)大街:位于市、区、街道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
(四)地下路:位于地下的主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城市道路;
(五)高架桥: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桥梁;
(六)立交桥:多条城市道路交汇处以高架形式实现互通的桥梁;
(七)跨线桥:以高架形式跨越城市道路、铁路且不互通的桥梁;
(八)天桥:人行过街专用的,以高架形式跨越城市道路或铁路的人行通道;
(九)地下人行通道:人行过街专用的,穿越城市道路的地道;
(十)架空连廊:二层以上架设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
(十一)地下街:位于地下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同类名称的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两个同类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的为重名。
两个同类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两个同类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十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专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可能产生其它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四)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
(五)使用企业、商业设施名称。
第十一条 道路专名用词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反映道路所在行政区域、区片以及相邻自然地理实体的特征;
(二)与地区已有道路命名衔接,优先使用具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体现地区历史和文化传承;
(三)寓意美好,体现特区精神和良好价值观念。
第十二条 使用深圳市域内行政区域、区片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其中,使用市、区行政区域名称作为专名的,或者连接两个区的城市道路使用区级行政区域简称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不得使用包含序号词的序列化方式命名。城市支路一般应按非序列化方式命名,确需使用序列化方式命名的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路网规整的棋盘式街区支路,可以区片、社区、街区等名称加序号词进行命名,原则上南北向道路序号为奇数,东西向道路序号为偶数;
(二)序号的顺序,一般应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规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方向倾斜的道路按倾斜度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以下情况宜分段命名:
(一)道路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Y形道路,主要连通方向以同一名称命名,次要连通方向分段命名;
(三)主干路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长度较长时,可以主要道路交叉口为界,采用专名后缀方位词进行分段命名。
第十五条 改造后走向、等级均发生变化的道路应更名,改造后走向、等级未发生变化的道路可沿用原名称。
两条或两条以上具有不同专名的已建道路贯通后形成一条连续道路的,应优先选取其中一条道路名称作为贯通后的道路名称。
第十六条 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须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
(二)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
(三)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
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可在专名中增加行政区域名称、区片名称、社区名称、方位词等进行更名或重新命名。
第十七条 地下路一般应独立命名,如与地面道路纵向基本重合的,也可用地面道路专名派生作为专名。
第十八条 一般桥梁的专名可以其跨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所在区片名称、社区名称、邻近具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作为专名。
第十九条 立交桥专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两条道路相交形成的立交桥,以道路专名组合形成专名,道路等级不同的,较高等级道路专名在前,道路等级相同的,东西向及近东西向道路专名在前;
(二)两条以上道路相交形成的立交桥,以所在区片、社区、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作为专名。
第二十条 高架桥专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架空于一条地面道路上方的高架桥可以地面道路名称派生作为专名;
(二)同一道路有多处高架桥的,以道路名称后缀区片、社区、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作为专名。
第二十一条 跨线桥专名以所跨越道路、铁路的专名后缀所在区片、社区、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作为专名;同一条道路、铁路在同一区片、社区有多座跨线桥的,可再后缀方位词作为专名。
第二十二条 隧道专名以其所穿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所在区片名称、社区名称、具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等为专名。
第二十三条 桥梁、隧道名称重名须更名时,可在专名前缀行政区域名称、区片名称、社区名称或方位词。
第二十四条 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专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交叉口设置的连续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以交叉道路专名组合形成专名,道路等级不同的,高等级道路专名在前,道路等级相同的,东西向及近东西向道路专名在前;交叉口设置多个独立人行天桥或多个独立地下人行通道的,以交叉道路专名及方位词组合形成专名;
(二)在非交叉口设置的横跨道路的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以所跨道路专名后缀所在区片、社区、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作为专名;同一条道路在同一区片、社区设置多座天桥或多个地下人行通道的,可再后缀方位词作为专名;
(三)邻近有具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或单独命名的公共设施的,可以老地名或公共设施名称派生命名。
第二十五条 架空连廊、地下街专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般应独立命名,如与地面道路纵向基本重合的,可用地面道路专名派生作为专名。
(一)可以其所在区片、社区名称或具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作为专名。
(三)在中心城区、地铁站点周边地区网络化设置架空连廊、地下街的,可参照道路专名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序号词”是指用汉字表达的数字序号,“方位词”是指东、西、南、北、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两个精心运筹的县级标杆:原平、岚县——山西省乡级行政区划调整漫议之二
忻州晋中积极/ 阳泉运城敷衍——山西省乡级行政区划调整漫议之一